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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风险可控,实施需依规签合同

作者:股票配资网时间:2025-09-17浏览:143

<股票配资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风险可控,实施需依规签合同

任何一个公司在出台股权激励办法之前,肯定是测算过的,风险当然存在,应该在可控范围内。股权激励作为一项激发公司核心员工创造力、凝聚力、向心力的有效措施,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追求成长速度的创业型公司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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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国法律只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规定,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则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仅能在现有的公司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操作,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合同。

合同规定当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保密协议》,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执行职务存在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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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连续2年无法达到业绩目标的;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创业型公司的创始人,为了引导公司发展方向,一般会对公司股权予以绝对控制。因此,在公司核心员工离开公司时,都要求其所获的激励股权不得对外转让,但在回收制度安排上往往欠妥,导致无法操作,给公司发展带来隐患。

所以说,提前对激励股权回收作出详细约定,未雨绸缪方能沉着应对。股权激励途中需谨慎约定各类事项首先,是股权收购的主体。公司股权为股东所有,但由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往往会将收购主体不经意间确定为公司。我国公司法实现公司资本维持制度,就是非经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抽逃或减资。如果将股份的收购主体确定为公司股权激励有没有亏损的,则公司要拿出资本收购股权,这就构成了法定意义上的减资,而公司要减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计、公告等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风险可控,实施需依规签合同,给激励股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麻烦,这是一定要避免的错误。

其次,明确约定回收比例。如果协议中明确由股东收回,那么必须明确规定各原始股东收回的比例,否则极其容易造成矛盾。

最后,要对股权的收购价格进行明确的约定。核心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往往经营了一段时间,那么股权的价格与其获得股权的价格会产生差异,或涨或跌。如果对于收购的价格不进行明确的约定,则双方往往会对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就必须要通过漫长审计程序来确定每股的价格。

但实践中双方往往会对审计的资料产生争议而致审计无法进行,对簿公堂不可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对需要快速融资的创业型公司或许就是场灾难。因此,股权回购的价格应当在回收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这样即使产生争议亦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总而言之,股权激励有着节省公司成本、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等诸多优点。但如若操作不当,则可能产生相反效果,给公司发展带来阻碍,所以企业负责人务必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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