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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5年5月 12 日,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 2015年5月 12 日,在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事项后,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434名激励对象5377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15年5月 12 日,在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事项后,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6、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5年6月 16日,因公司完成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该次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为 19.87元。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7、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因公司完成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公司于2015年9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935元/股,数量调整为10,75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8、 2016年3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向 12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股票1194.8万股,授予价格为 8.86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3月 17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 2016年3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10、 2016年4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97人,股票期权数量为 10230万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同意39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 2016年5月 12 日至2017年5月 11 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4092万份,行权价格9.935元/股。
11 、 2016年4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经过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进行认真核查,公司 397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 2016年5月 12 日至2017年5月 11 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4092万份,行权价格9.935元/股。
12、 2016年8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此次调整后,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925元/股,已授予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8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13、 2017年3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104人,股票期权数量为 1078.8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14、 2017年3月 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核实股票期权行权详解:含义、条件与流程,一篇文章全说清,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 2017年4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 经此次调整后,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43人,股票期权数量为9248万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同意343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 2017年5月 12 日至2018年5月 11 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2774.4万份,行权价格9.9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决议。
16、 2017年4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经过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进行认真核查,公司343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 2017年5月 12 日至2018年5月 11 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 2774.4万份,行权价格9.925元/股。
17、 2017年8月 24 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此次调整后,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895元/股,已授予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18、 2017年8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 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29人,剩余股票期权数量为5264.4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87人,股票期权数量为973.8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 同意上述调整。
19、 2017年8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 2018年3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77人,股票期权数量为 874.8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21 、 2018年3月 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 2018年3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同意7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 2018年3月 17 日至2019年3月 16 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262.44万份,行权价格8.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决议。
23、 2018年3月 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经过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进行认真核查,公司77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 2018年3月 17 日至2019年3月 16 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262.44万份,行权价格8.82元/股。
24、 2018年4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32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632.2万份股票期权与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7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62.4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
25、 2018年4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32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632.2万份股票期权与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7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62.4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6、 2018年6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于2018年3月 16日截止,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于2018年5月 11 日截止,同时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党希超等1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对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所获授的349.92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632.2万份股票期权,以及预留部分离职人员所获授的在有效期内剩余的36.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7、 2018年6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于2018年3月 16 日截止,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于2018年5月 11 日截止,同时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党希超等 1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同意对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所获授的349.92万份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632.2万份股票期权,以及预留部分离职人员所获授的在有效期内剩余的36.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8、 2018年8月 27 日什么是股票期权行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此次调整后,已授予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81元/股。公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29、 2018年8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以上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三、 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于2018年5月 17 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1,433,578,862股为基数, 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元(含税)。 此次利润分配已于2018年6月 27日实施完毕。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 已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 = P0-V = 8.82-0. = 8.81元
其中: P0为已授予预留期权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已授予预留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公司本次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经营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 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以上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七、律师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 、 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法律意见书 》 。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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